各检验处:
为适应新形势下船检工作的要求,不断提高我省船舶检验工作质量,经研究,对省局和分支机构的职责做出进一步明确:
一、辽宁省船舶检验局职责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;
(二)按照交通运输部授权,起草省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,报省交通厅批准发布;
(三)制定本省船舶检验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质量管理体系;
(四)负责明确机构职责和划分分支机构的检验业务和辖区范围;
(五)负责全省验船人员的聘任工作;
(六)负责全省验船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;
(七)负责对指定船舶、水上设施、船用产品的检验并签发证书;
(八)授权审图中心对指定船舶、水上设施、船用产品的图纸进行审查和批准;
(九)负责船用产品的型式认可、工厂认可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工厂认可、定型设计认可;
(十)负责对分支机构的检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,协调分支机构的检验业务工作;
(十一)负责与部海事局和辽宁海事局船检处的沟通与衔接。
二、辽宁省船舶检验局分支机构职责
(一)受理检验申请;
(二)执行船检法规,对本辖区的船舶、水上设施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;
(三)在满足审图资质的前提下,开展图纸审查业务并批准图纸;
(四)执行船用产品的单件产品检验、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检验;
(五)对本辖区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、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、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;
(六)执行公正检验。
同时进一步明确检验辖区范围:
大连检验处:大连市行政辖区;
丹东检验处:丹东市行政辖区及本溪市行政辖区;
锦州检验处:锦州、葫芦岛市行政辖区及沈阳、抚顺、铁岭、阜新、朝阳市行政辖区;
营口检验处:营口、盘锦市行政辖区及鞍山、辽阳市行政辖区;
省局不再承担具体行政辖区的检验业务。
各检验处要严格按照船检机构的资质要求,对资质上存在的缺陷及时消除,做好船检机构的资质保持工作;审图资质不足的可向省局审图中心申请审图验船师调配,也可直接申请省局审图中心进行图纸审查。
要高度重视验船师队伍建设,加强对验船人员的引进和培养,保持验船师队伍的稳定。要及时为验船师配备必备的设施设备,满足船检工作的需要。要及时订购最新发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定检验技术规则,组织验船师学习贯彻。
要针对明确的职责,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程序,报省局备案,保证检验业务的工作质量。
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船检计费标准计算检验费用,不得擅自增减、更改收费标准和项目。
要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,采取有效措施,协调相关部门,加强制度建设,落实相关规定要求。
本通知发布后,以前发布的机构职责及检验辖区范围同时废止。
辽宁省船舶检验局
2017年3月21日